体操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9:53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参照国际体操联合会世界级运动员的评定标准。 (一)奥运会、世界体操锦标赛团体前八名: 1、第一至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四至第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3、第七至第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二)奥运会、世界体操锦标赛和世界杯赛获个人全能决赛(第二种比赛)和个人单项决赛(第三种比赛)参赛资格的所有运动员; (三)奥运会、世界体操锦标赛和世界杯赛预赛(第一种比赛)的分数比获决赛(第二种比赛、第三种比赛)参赛资格运动员的分数高,但因受协会参赛人数的限制而不能参加决赛的所有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体操锦标赛团体前十二名; (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亚洲体操锦标赛、东亚运动会团体前六名、个人全能前二十四名、单项前八名; (三)全国运动会、全国体操锦标赛、全国体操冠军赛个人全能成绩达到:男子51分、女子34分或单项前三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体操锦标赛、全国体操冠军赛比赛个人全能成绩达到:男子45分、女子30分; (二)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青少年体操锦标赛(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全国青少年体操锦标赛规定动作”举办的比赛)个人全能成绩达到:男子45分、女子30分; (三)全国少年儿童体操比赛(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全国少年儿童体操比赛规定动作”举办的比赛)个人全能成绩达到:男子51分、女子34分(不计蹦床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体育院校按照“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举办的比赛个人全能比赛成绩达到:男子45分、女子30分。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全国青少年体操锦标赛规定动作”举办的比赛)个人全能成绩达到:男子42分、女子30分。 (二)全国少年儿童比赛(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全国少年儿童比赛规定动作”举办的比赛)个人全能成绩达到:男子48分、女子32分(不计蹦床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体育院校按照“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举办的比赛个人全能成绩达到:男子32分(6选4项)、女子24分(4选3项)。 五、三级运动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和体育院校按照“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举办的比赛个人全能比赛成绩达到:男子28分(4项)、女子21分(3项)。 六、比赛动作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少年儿童体操比赛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当年度竞赛规程执行;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和体育院校举办的比赛: 1、按照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少年儿童体操比赛规定的自选动作或规定动作进行比赛; 2、按照“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进行比赛。 七、裁判员人数、等级的规定 (一)运动健将:必须有1名国际级裁判员和5名国家级裁判员,其他为一级以上; (二)一级运动员:必须有2名国家级裁判员,其他为一级以上; (三)二级运动员:必须有1名国家级裁判员和2名一级裁判员; (四)三级运动员:必须有2名一级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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